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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飲酒,回校死亡
事故簡介:
2013年6月3日,某小學吳某與其他7名學生到校外飲酒后回到宿舍睡覺。當晚,吳某不省人事,送至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過司法鑒定,吳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合并氣管、支氣管內流食物填塞窒息死亡。事發(fā)后,吳某父母將該小學、小吃店以及其他幾名一同喝酒的同學告上法庭。申請賠償因吳某死亡的經(jīng)濟損失16萬余元。
責任劃分:
此次事故屬于多個侵權行為導致的死亡,要明確學校及小吃店等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
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應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吳某系住校生,當吳某家長將其送到學校時起,到將吳某從學校接走時止,該校對吳某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學校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學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對學生盡到了相應教育管理職責。但是在此次事故中,學校在學生宿舍管理方面沒有將學校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完全落實到位。致使在下晚自習后,應該回宿舍睡覺的學生居然可以離校外出飲酒,并回到宿舍而學校沒有絲毫的察覺,說明學校宿管制度、值班制度、門衛(wèi)制度的實際落實有很大的疏漏。學校未完全盡到監(jiān)督、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小吃店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該小吃店不僅沒有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且在明知吳某等8人為學生的情況下仍向其出售啤酒、白酒,對吳某死亡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死者吳某責任:吳某作為年滿十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違反學校規(guī)定,邀約其他同學校外喝酒,其主觀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他董某等7名學生責任:董某等7名學生年滿十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共同出資,違反學校規(guī)定到校外飲酒,且在發(fā)現(xiàn)吳某醉酒后未及時向老師報告,對吳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學校承擔50%的責任,小吃店承擔30%的責任,7名同學法定代理人承擔10%,吳某個人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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